信息中心
建设单位 |
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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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东省博兴县山东京博石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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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杨恩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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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碳五分离装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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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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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石化”),占地面积4000余亩,为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京博石化前身为博兴县润滑油脂厂,位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筹建于1988年,于1991年动土兴建,2004年正式更名为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目前,京博石化主营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三大板块:油品、化工品以及材料板块。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西厂区原3万吨/年甲醇装置已停工 2 年以上,装置处于闲置状态。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的合理最大化,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利用甲醇装置部分原有蒸馏塔等设施,新增设备、管道等,对该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建设碳五分离装置。该项目于2014年1月开工建设,改造内容为3.2万吨/年碳五分离装置一套,该项目配套公用工程设施及储运设施均依托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有配套设施。 项目组成:3.2万吨/年碳五分离装置一套、控制室、配电室、公辅设施。 劳动定员:本项目劳动定员12人,采用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全年生产天数按330天计。 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包括丙烯、1-丁烯、催化剂(主要成分为氯化镁,含2%四氯化钛)、三乙基铝、二苯基二甲氧基硅烷、乙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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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卞锐、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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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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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杨恩思 |
采样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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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时间 |
2017年8月15日-17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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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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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毒物:戊烷; (2)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工频电场。 化学毒物检测结果:本项目作业场所各岗位人员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物理因素检测结果:本项目各岗位人员接触的噪声、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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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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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二大类“制造业”中第(十二)类“化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第1项“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合上述,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碳五分离装置项目当前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定期对装置区内设备与管道采取的防腐、密封措施进行维护和保养,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加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企业正常生产后化验取样、设备维修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短时间浓度较高情况,企业应加强上述作业时员工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佩戴的监管,同时预防跑冒滴漏现象引起的化学毒物泄露。 (2)进入受限作业和检维修时应遵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及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监督监护规定,应有必要的现场救援措施,避免毒物的积聚造成人员损伤。 (3)预防夏季局部高温,尽可能缩短露天作业时间,及时为工人提供含盐清凉饮料,配备防中暑的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药品,预防中暑的发生。 (4)针对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性损伤的地点、工作状态情况提出针对性地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并注意与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的建立相衔接。 (5)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GBZ1-2010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6)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对过期的滤毒罐应及时更换,并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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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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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一、《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完整、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较全面;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正确;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较合理;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9、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落实;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具备针对性、可行性;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基本正确; 12、对策措施和建议基本可行; 13.评价结论正确。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基本完成;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为劳动者配备了个体防护用品; 8、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三、专家组建议 (一)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建议 1、完善核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落实情况说明,明确符合性; 2、完善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的描述;补充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完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特征分析(时间、场所、人数、接触水平等); 3、细化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公告栏(牌)种类和位置等的建议; 4、完善细化查体情况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分析评价描述,明确符合性; 5、列表说明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对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专家提出的现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6、补充符合要求且与现场一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图纸做为报告附件; 7、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及建议。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的建议 1、按照《职业卫生裆案管理规范》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结合企业自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指定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做好记录。 3、由专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负责定期维护保养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按照GBZ158的要求补充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公告栏等。 5、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 6、严格按照GBZ188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按照设计要求补充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 8、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及建议。 四、评审组意见 1、《控评报告》应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建议修改后通过; 2、建设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及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建议,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存档备查,建议整改后通过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