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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瓷塑高分子复合材料循环产业园项目(一期年产量16.5万吨)

建设单位

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无棣县新海工业园

联系人

侯爱东

项目名称

年产35万吨瓷塑高分子复合材料循环产业园项目(一期年产量16.5万吨)

项目简介

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1027日,法人代表吴天致,注册资金1.5亿元,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新海工业园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瓷塑高分子复合材料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公司持有两项国家专利:一种瓷塑高分子复合材料的配方及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号:2009100143080)和一种瓷塑高分子复合材料专用混炼挤出机(实用新型专利号:2009200225565)。该公司依靠自身的技术优势,同时得到台湾台塑集团的大力支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利用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变废为宝,生产瓷塑复合材料。

项目组成:高混车间、挤出车间、成品压花车间、油漆车间、变配电室、空压机房、水泵房、原料储罐、原料泵房、锅炉房、备品仓库。

劳动定员:本项目劳动定员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为常白班,生产人员中除挤出车间人员、司炉工为两班两运转工作制,其余人员为常白班制,挤出车间人员和司炉工每周工作84h,其余人员每周工作56h,本项目劳动定员共计36人。

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磨粉料(主要是粉煤灰、聚氯乙烯)、聚氯乙烯、助剂(主要成分为多元醇脂肪酸酯、碳酸钙等)、油漆(主要是树脂类物质)、稀释剂(主要成分为乙酸正丁酯、丁醇等),主要产品为瓷塑高分子复合材料。

现场调查人员

苏成华、卞锐

现场调查时间

2015.8.14

建设单位陪同人

侯爱东

采样检测人员

采样检测时间

建设单位陪同人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生产性粉尘:聚氯乙烯粉尘、其他粉尘、矽尘、煤尘;

2)有毒物质:氯化氢、氯乙烯、苯系物、丁醇、乙酸正丁酯、一氧化碳;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评价结论及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属于第二大类“制造业”中第(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第3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行业,该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本项目当前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瓷塑高分子复合材料循环产业园项目(一期年产量16.5万吨)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将环切机、裁切机、雕刻机等高噪声设备隔离,以减少对其他工序的影响。

2、加强空压机、环切机、裁切机、雕刻机等高噪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防止设备产生异常噪声。

3、根据《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要求,为了减少喷漆环节产生的化学毒物对其他工艺作业人员产生危害,应设置独立的喷漆间。

4、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调漆间,调漆间内设置机械通风。

5、车间内不应存放机油、废涂料及暂时不用的着色材料等容易产生有毒挥发物的杂物。

6、进入粉煤灰储罐、聚氯乙烯储罐等密闭空间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接受有限空间职业卫生作业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7、建议企业选用不含苯系物的油漆替代目前使用的含苯系物的油漆。

技术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审核意见:

一、《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完整、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较全面;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正确;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较合理;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9、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落实;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具备针对性、可行性;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基本正确;

12、对策措施和建议基本可行;

13.评价结论正确。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基本完成;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为劳动者配备了个体防护用品;

8、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三、专家组建议:

(一)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建议

1、试建设项目运行情况补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知识和个人防护能力培训、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等内容;

2、调查漆料组分,如含苯系物,应提出有针对性个体防护建议;

3、个体防护用品评价应分类评价,明确指出接触毒物的喷边工和油漆操作工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噪声作业岗位员工配备是不符合;

4、细化漆料存放、调配工序通风排毒设施及个体防护措施调查,评价正常和事故状态下通风次数等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

5、调查和测量通风除尘设施设备运行性能参数,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6、辅助用室评价表中,“调查结果”中的内容应是实际调查数据,并与前面内容呼应;可删除表前面的调查内容,将其列入表中;

7、全面落实专家提出其他各项建议。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的建议

1、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做好检维护记录;

3、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与周期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4、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要求个人签字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5、设置独立的喷漆间,内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设置内外开关;

6、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车间内不应存放机油、废涂料着色材料等容易产生有毒挥发物的杂物;

7、选用不含苯系物的油漆替代目前使用的含苯系物的油漆;

8、全面落实专家组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各项建议。

四、评审组意见

1、建议通过《控评报告》,《控评报告》应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

2、建议通过验收,建设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及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建议,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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